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王冬梅、大连电子城鑫苑科技电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辽0203民初2822号
案件名称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王冬梅、大连电子城鑫苑科技电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王冬梅;大连电子城鑫苑科技电子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2822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试验区英伦路1号。

法定代表人TAYLORTYANG,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冬梅,女,1973年12月12日生,汉族,原大连电子城日昕电子商行经营者,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告大连电子城鑫苑科技电子商行,经营场所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安路107号三层E-307至310号。

经营者冯文双,男,1979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冬梅、大连电子城鑫苑科技电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