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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迪奥电器有限公司与三菱电机株式会社、上海皆成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沪民终433号
案件名称台州迪奥电器有限公司与三菱电机株式会社、上海皆成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台州迪奥电器有限公司;三菱电机株式会社;上海皆成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沪民终4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州迪奥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岭市。

法定代表人:王小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海波,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海锋,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三菱电机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千代田区丸之内二丁目7番3号。

法定代表人:栅山正树,执行役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玉公,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皆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潘海燕。

上诉人台州迪奥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三菱电机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三菱电机)、原审被告上海皆成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皆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6)沪73民初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迪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海波、郭海锋,被上诉人三菱电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玉公、王军到庭参加诉讼。

原审被告皆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进行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迪奥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迪奥公司不构成专利侵权,不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事实和理由:(一)被控侵权产品DH9922H型干手器不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喷嘴,配置于构成上述手插入部的壁面”“上述喷嘴的前端的喷嘴孔是波状的狭缝形状”的技术特征,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与涉案发明专利所保护的技术方案既不相同也不等同,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控侵权产品中“设置在壁面的喷嘴”并不是利用壁面的狭缝形成的,喷嘴的主要部分设置在壁面内侧,垂直于内壁,且被控侵权产品的喷嘴也不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倒圆角、直线部”。

涉案发明专利的喷嘴实际上是在壁面上开缝后形成的出风口,而被控侵权产品的喷嘴是垂直于壁面设置、相对独立的结构。

涉案专利的发明点在于降低干手器噪音,而DH9922H型干手器内壁面出现突出的部件,必然产生额外的噪音。

(二)一审法院对迪奥公司应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的认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一,一审法院将DH9922H-1、9922HB、DH9922、DH9922HB、DH-9922HB推定为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产品,并将上述型号干手器的销售额计入侵权销售金额的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案中,三菱电机指控侵权的产品仅为DH9922H,没有提及对DH9922H-1、9922HB、DH9922、DH9922HB、DH-9922HB指控侵权的问题,因此,一审法院应当按照三菱电机起诉侵权的对象范围对侵权行为进行认定。

如果三菱电机认为上述五种型号干手器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则应当由三菱电机对该些产品构成侵权承担举证责任,而非由迪奥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第二,三菱电机根据第三方报告提出的利润率以及赔偿额毫无依据,且第三方报告内容与事实不符,不能依据第三方报告对被控侵权产品的利润率进行认定。

该报告的制作者北京华经纵横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经纵横公司)因虚假宣传被行政处罚,且该公司在行政处罚之后已注销。

该报告中存在许多明显与事实不符的陈述,报告中的信息与各企业公布的信息明显不符。

迪奥公司认为该报告中关于产品销量、利润率等数据缺乏真实性、准确性,不应作为侵权赔偿数额的计算依据。

由于干手器产品的市场容量小、技术门槛低,同行竞争激烈,因此涉案产品价格并不高,行业普遍利润率为4%-5%左右。

第三,一审法院认定涉案专利对于干手器产品的贡献率为100%,明显过高。

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并未构成相同侵权。

即使二者构成相同侵权,以专利产品是整体专利而非零部件专利为由,将另案与本案审理的两项专利权合并计算贡献率亦缺乏法律依据。

本案中应考虑涉案专利发明创造对于产品利润的技术贡献率。

涉案专利解决的是噪音降低问题,干手器的噪音源主要来源于风机工作噪音,而喷嘴形状带来的噪音减少相比风机噪音源的噪音微乎其微。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三菱电机答辩称:(一)迪奥公司生产、销售的DH9922H型干手器产品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喷嘴,配置于构成上述手插入部的壁面”的技术特征,被控侵权产品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犯。

权利要求1仅限定了喷嘴的位置是在手插入部的壁面,并未限定喷嘴的具体结构,特别是没有限定喷嘴位于干手器内部的形态。

喷嘴就是一种用于喷出流体的装置,涉案专利中喷嘴的功能是喷射气流。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喷嘴,配置于构成上述手插入部的壁面”属于通过阅读权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确地确定其功能或效果的特征,不能用说明书中的实施例对其保护范围进行不适当的限定。

此外,涉案专利说明书中关于喷嘴的具体结构列举了多种实施方式,其中除了由壁厚构成出气通道外,还明显具有向内延伸的尾部结构(喷嘴52),该结构与被控侵权产品的结构完全相同。

(二)一审法院关于迪奥公司赔偿责任的认定合理合法。

第一,本案涉及的其他型号产品也应计入赔偿范围。

司法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了DH9922H-1、9922HB、DH9922、DH9922HB、DH-9922HB等五种型号产品的销售票据。

一审庭审中,三菱电机根据证据所示主张,DH9922HUV、DH9922H-B两款型号的产品和被控侵权产品DH9922H完全相同,且该些产品与DH9922H的命名存在高度一致性,因此,应合理推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上述五款产品也属于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侵权产品。

即使在一审法院明确将举证责任分配给迪奥公司之后,迪奥公司仍未就该五款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存在何种区别提供任何证据和说明,在此情况下,迪奥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一审法院将五款产品的销售额一并归入侵权销售金额的事实和理由充分。

第二,一审判决采纳的利润率具有合法出处,能够合理反映侵权产品的客观获利情况。

三菱电机提交了两份证据证明利润率,从不同角度公开了干手器领域的相关数据。

迪奥公司关于第三方报告存在错误的陈述经核实均不能成立,该报告制作者华经纵横公司仍存在,只是进行了更名,相关业务范围仍在继续中,并未被注销;

关于虚假宣传,该公司因之前公司介绍中提及工程咨询服务而被行政处罚,该事实并不影响其具备出具相应报告的资质。

迪奥公司主张以4%-5%作为利润率计算其所获利润,但未提供该数据的出处,也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在三菱电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主张的行业利润率的情况下,一审法院采纳三菱电机的证据和理由并无不妥。

第三,涉案专利与另案外观设计专利能完整覆盖被控侵权产品,且考虑到迪奥公司的主观恶意,一审判决认定其对被控侵权产品的贡献率为100%,并无不当。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皆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述称意见。

三菱电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迪奥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ZLXXXXXXXXXXXX.4号专利权,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干手器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销毁专门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设备和模具。

2.判令被告皆成公司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专利的干手器产品。

3.判令被告迪奥公司就本案的侵权行为,向原告支付侵权赔偿金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220万元(如无特别指明,以下均为人民币)。

2017年6月19日,原告变更该项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迪奥公司向原告支付侵权赔偿金833万元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21万元,共计854万元。

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有关涉案专利权的事实涉案专利系名称为“手干燥装置”的发明专利,原告为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XXXXXXXXXXXX.4,专利申请日为2011年1月18日,优先权日为2010年8月5日,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10月1日,该专利至今维持有效。

涉案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为:一种手干燥装置,包括:手插入部,朝向外侧开口;

以及喷嘴,配置于构成上述手插入部的壁面,该手干燥装置利用从上述喷嘴喷出的空气流拂拭附着在手上的水分,该手干燥装置的特征在于,上述喷嘴的前端的喷嘴孔是波状的狭缝形状。

权利要求2、3、6、8、9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2为: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手干燥装置,其特征在于,上述手插入部具有相向的壁面,上述喷嘴配置于构成上述手插入部的第1壁面和构成上述手插入部且与上述第1壁面相向的第2壁面中的每个壁面。

权利要求3为: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手干燥装置,其特征在于,上述喷嘴孔是大致正弦波状的狭缝形状。

权利要求6为: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手干燥装置,其特征在于,将上述喷嘴孔配置成,正面侧的上述喷嘴孔的峰部分与背面侧的上述喷嘴孔的峰部分不相向,且正面侧的上述喷嘴孔的谷部分与背面侧的上述喷嘴孔的谷部分不相向。

权利要求8为: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手干燥装置,其特征在于,在正面侧的上述喷嘴孔和背面侧的上述喷嘴孔中的至少任一喷嘴孔的一部分上,具备不喷出空气流的封闭区域。

权利要求9为: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手干燥装置,其特征在于,在正面侧的上述喷嘴孔和背面侧的上述喷嘴孔中的各自的长度方向中央附近,具备不喷出空气流的中央封闭区域。

原告提交的ZLXXXXXXXXXXXX.4号发明专利中记载:“喷嘴机构,设在上述主体机壳上,将从上述电动送风机送出的空气流朝向插入在上述手干燥室内的手吹出”;

原告提交的“特开2006-167077”“特许第XXXXXXX号”“特开平9-135789”“特开2004-313577”“特开2004-357820”“特开2006-75498”“特开2006-167077”等发明专利文献的图示均显示干手器喷嘴部分为直线型内凸。

原告认为“配置”应理解为“配备布置”,并引据了福建人民出版社2001年12月第1版《实用汉语词典》、世纪出版集团与汉语大词典出版社出版的2001年9月第2版《汉语大词典》中的解释。

另外,根据北京教育出版社2003年11月第1版《汉语辞海》中记载,喷嘴解释为“用于喷射流体物质的零件”;

根据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辞书出版社出版的2007年11月第1版《现代汉语分类大词典》中记载,喷嘴解释为“喷射液体或气体器具上的出口,一般呈管状,口端管孔较小”;

根据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9年5月第一版《中国土木建筑百科辞典》中记载,喷嘴解释为“用以使流体获得高速的通道。

……按其断面变化特征分有渐缩喷嘴、渐缩渐扩喷嘴和渐扩喷嘴。

”二、有关原告指控被控侵权产品构成侵权的相关事实2015年11月17日,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所)向北京市长安公证处申请对其代理人登陆互联网浏览并下载所需页面的内容及过程予以保全证据公证。

申请人的代理人王凤宇登陆了域名为“www.dihour.com”的网站,显示相应页面中,有被告迪奥公司的商标DIHOUR和“迪奥电器”字样,并显示标题为“欢迎访问迪奥电器网站”,页面底部有“版权所有?2011台州迪奥电器有限公司”字样与ICP号“浙ICP备XXXXXXXX号”。

点击页面中的“产品中心”,有型号为“DH9922H”的干手器的介绍文字与图片。

点击页面中的“视频展示”,显示相应页面中有DH9922H干手器的宣传视频。

登陆域名为“www.jiecdq.com”的网站,显示相应页面中有“皆成电器”与联系电话“021-XXXXXXXX”,页面底部有“上海皆成电器有限公司”字样。

点击页面上的“产品展示”后,点击所示页面左侧的“双面喷气式干手器”显示相应页面中,“产品名称”下显示“DIHOUR(迪奥)第五代双面喷气式干手器——DH9922H”字样,并有该产品介绍文字与图片。

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就上述过程出具了(2015)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1954号公证书。

2015年12月9日,金杜所向上海市卢湾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申请人的代理人张正秋在公证员现场监督下,拨打XXXXXXXX(上文所述被告皆成公司网站显示的电话号码)进行了通话。

通话中,通话对象确认自己为被告皆成公司人员,确认销售了货物型号DH9922H平面版与凸面版各两台,提货地址为上海市泗凤公路一七一八弄十二号。

以上通话内容经录音后刻录至光盘。

上海市卢湾公证处就上述过程出具了(2015)沪卢证经字第5116号公证书。

同日,申请人金杜所的代理人张正秋与公证员共同前往上海市泗凤公路一七一八弄十二号门口,公证员现场监督张正秋在支付货款后领取了型号为DH9922H平面版和凸面版干手器各二台,并取得送货单、编号为XXXXXXXX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联各一张,产品介绍册一本。

送货单上送货单位与编号为XXXXXXXX的发票上的销售方均显示为被告皆成公司。

产品外包装上有被告迪奥公司的商标DIHOUR和企业名称“台州迪奥电器有限公司”。

上海市卢湾公证处就上述过程出具了(2015)沪卢证经字第5117号公证书。

经一审当庭拆封上述公证购买的产品,所购产品铭牌与产品介绍册封面、企业介绍均显示制造商为被告迪奥公司。

被告迪奥公司确认被控侵权产品DH9922H平面版与凸面版均为其生产和销售。

原告与被告迪奥公司确认,平面版干手器与凸面版干手器仅在外壳正面上部分别为平面与凸面,除此之外的外观、产品结构均完全相同。

2017年5月5日,金杜所向北京市长安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申请人委托其代理人登录www.dihour.com网站,可以看到被控侵权产品“DH9922H双面喷气式干手器”与“双面喷气式干手器ECO-9966”“DH9988H迪奥第六代多面喷气式干手器”等其他产品的展示,迪奥办事处众多。

在www.dihour.net网站上有“DH9922HUV”“DH2006H”“DH9988H”“ECO-9966”等产品以英文版方式展示。

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就上述过程出具了(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3305号公证书。

三、有关本案损害赔偿金额计算的相关事实2016年3月29日,金杜所向北京市长安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申请人代理人登录阿里巴巴网站(www.alibaba.com),可以查询到“TaizhouDihourElectricalAppliancesCo.,Ltd.”,检索“DH9922H”可获得566个结果,网站存在销售历史信息。

检索结果包括brushlessmotorhanddryerDH9922H(无刷电机干手器DH9922H)、DihourDH9922HAutomaticHandDryerjethanddryer(迪奥DH9922H自动干手器)等产品,产品介绍页面上显示,产品离岸价为100-300美元/每件,供应能力为1,000件每月,港口为宁波。

供应商(被告迪奥公司)在阿里巴巴过去12个月完成的交易量为超过250,000笔,但没有列明被控侵权产品DH9922H型干手器的交易量。

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就上述过程出具了(2016)京长安内经证字第7071号公证书。

2016年4月5日,原告向东京法务局所属公证人申请事实公证,并经东京法务局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日本国大使馆领事部认证和翻译公司翻译,公证对象为原告2010年9月版商品目录、2010年10月版商品目录以及两份付款请求单。

原告在另案中用以起诉被告迪奥公司侵犯其图片著作权,在本案中用以指控被告迪奥公司使用原告的图片宣传被控侵权产品,主观存在侵权恶意。

2016年10月27日,原告在比利时布鲁塞尔商业法院与案外人GOALL公司(一家根据比利时法律成立的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确认GOALL公司销售的“EcoDryer4ALL”“EcoDryer4ALL+”“Eole”“Soft”商业产品侵犯了所在国比利时NO.XXXXXXXXX-0001的干手器设计。

在公证文件中产品外观照片显示型号为ModelEDSoft+,ModelED4ALL,ModelEDSoft,ModelED4ALL+。

上述产品由被告迪奥公司销售给GOALL公司。

在原告提供的第四批证据中的第207页的公证相关文件中,被告迪奥公司的DH9922H、DH9988H等产品的销售价格被涂抹,没有显示。

2017年6月15日,被告迪奥公司向浙江省温岭市公证处申请公证,被告迪奥公司提供《DH9922H销售情况汇总表(2014年10月1日至2016年5月27日)》并提交浙江省增值税专用发票、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记账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被告迪奥公司自认销售了DH9922H型干手器2,392台,合计金额2,469,749.41元。

2017年9月15日,一审法院组织司法审计人员、原告、被告迪奥公司进行听证,明确审计期间为2014年4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

2017年11月1日,一审法院组织原告、被告迪奥公司以及司法审计人员进行听证,确认被告迪奥公司销售分为内销和外销。

本案司法鉴定事项为一审法院受理的(2016)沪73民初385号案件所涉标的物(台州迪奥电器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型号为DH9922H、Eole、Soft、4all、以及4all+的干手器)在2014年4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间的利润(含毛利和净利)。

2017年12月25日,本案司法审计机构提交了编号“申洲大通司法鉴定中心[2017]鉴字第017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被告迪奥公司向司法审计机构提供了生产计划单、成本结转单,但没有提供关于生产涉案标的型号干手器的原材料采购合同、原材料入库凭证、原材料领料单、工时分配单、制造费用分配结转单。

此外,被告迪奥公司在成本核算中未能对各型号干手器的成本分别核算,同时又缺少相关成本核算的资料,所以司法审计机构无法对被告迪奥公司相关干手器的成本进行审计,也无法确定被告迪奥公司相关干手器的销售毛利。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称,在外销环节,司法审计人员获取了出库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合同、报关单、装箱单、形式发票、装箱单清单等,但是无法保证外销订单是连续的。

在内销环节,司法审计人员核对了被告迪奥公司从税务机关购买的发票、合同、供货清单,包括涉案的型号以及其他型号,确认内销的销售发票是连号的,内销发票分为:明确记载涉案型号、明确记载非涉案型号、未注明产品名称和型号三类。

对于在发票中未注明产品型号的,司法审计人员根据发票中的金额基本查找到了对应的销售合同。

司法审计人员将委托审计事项中列明的型号DH9922H记载在司法鉴定意见书中。

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附件四提供的内销DH9922H相应的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及产品型号、数量、单价、总价,一审法院确认被告迪奥公司内销DH9922H的数量为909台;

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附件五提供外销DH9922H的票号、开票日期、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名称、唛头、型号、单位、数量、单价、总价、当月月末汇率,一审法院确认被告迪奥公司外销DH9922H的数量为1,977台。

司法审计过程中还发现了与涉案标的DH9922H相近的干手器库存情况。

被告迪奥公司的财务账册中没有Soft、4ALL+、Eole的成本分配记录和完工出库记录,外销中Soft、4All+、4ALL、Eole为唛头,且有对应的产品型号。

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唛头为Soft、4all、4all+、Eole的产品,审计人员将相应的产品型号予以提取,部分为DH9922H型干手器,部分为其他型号产品,例如DH9988H。

司法审计过程中,司法审计人员还发现了与DH9922H相关的型号情况,包括DH9922、DH9922HB、DH-9922HB、DH9922H-1、9922HB五种。

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附件五,票号为XXXXXXXX,唛头为Soft,外销的DH9922台数为550台。

司法鉴定意见书附件四显示,被告迪奥公司在中国境内销售型号为DH9922的干手器票号、开票日期、数量、单价,共计15台。

司法鉴定意见书附件二揭示被告迪奥公司DH9922H-1库存商品明细,包括金额、数量、单价,共计生产入库375台;

司法鉴定意见书附件三揭示9922HB的库存明细,包括金额、数量、单价,共计生产入库1,342台;

司法鉴定意见书附件四揭示DH9922HB、DH-9922HB在中国境内的销售情况,包括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及产品型号、数量、单价、总价,共计内销DH9922HB450台,DH-9922HB115台。

原告比对司法鉴定报告及宁波海关、上海海关所揭示的报关单电子数据后,认为有8笔通过宁波海关出口的DH9922H产品以及1笔通过上海海关出口的DH9922H产品(2015年3月14日出口6台)未被统计进入司法审计鉴定报告中,通过宁波海关出口的具体日期和台数为:2014年4月17日出口5台,2014年8月20日出口6台,2014年8月26日出口2台,2014年9月20日出口25台,2014年9月22日出口80台,2014年10月3日出口387台,2014年10月16日出口10台,2015年1月21日出口12台。

经一审法院核对并征询审计机构意见,宁波海关报关日期为2014年9月20日的海关数据和开票日期为2014年9月26日的型号与数量一致、时间接近,均为25台,一审法院推定为同一批销售,不重复计算。

其余均无法找到报关日期与开票日期时间相近,且数目、出口产品单价一致的发票信息,共有508台未统计到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具体见判决书附件六。

此外,原告向华经纵横公司支付费用获得了《2013-2015年双面喷气式干手机市场发展深度分析报告》。

该报告记载,双面喷气式干手机市场进入门槛包括技术壁垒、资金壁垒、人才壁垒、品牌壁垒,2013-2015年双面喷气式干手机行业的平均利润率在14%-15%之间。

“近年来,随着双面喷气式干手机的原材料、设备及水、电等资源价格攀升,双面喷气式干手机的生产成本不断增长,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近10年来,人工成本以每年15%的速度递增。

而近两年人工成本增加更是明显”。

被告迪奥公司是这份报告中列明的“标杆企业”,在对被告迪奥公司的介绍中包括“迪奥电器开发多种系列的电器产品,如9922系列新款双面喷气式干手器(见报告第26页)”“2013年到2015年台州迪奥电器有限公司DH9922H型号双面喷气式干手机销售统计为2013年5,538台,2014年5,904台,2015年6,210台”,显示资料来源于中国产业竞争情报网。

相较之“浙江艾克电器有限公司的双面喷气式干手机价格相对较低,平均利润率在10%左右。

AK2030型号双面喷气式干手机(浙江艾克电器有限公司产品)的利润率在12%左右”的情况,被告迪奥公司“DH9922H型号双面喷气式干手机的利润率也相对较高,为17%左右”。

一审法院认为,《2013-2015年双面喷气式干手机市场发展深度分析报告》通过调查被告迪奥公司同行业企业的数据认定被告迪奥公司销售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的平均利润率为17%,此外,2015年6月,案外人福建洁利来智能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记载,干手机2013年度销售毛利率为62.44%,2014年销售毛利率为43.36%,上述利润率均可作为被告迪奥公司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利润的参考。

四、有关原告主张的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2015年12月9日,上海市卢湾公证处向金杜所开具6,000元公证费发票。

2016年4月13日,华经纵横公司向原告开具6,800元咨询费发票。

2016年6月23日,金杜所向原告开具40万元律师费发票。

为购买被控侵权产品4台,上海华鑫贸易有限公司支付12,400元。

以上合计425,200元。

原告在本案中主张合理开支为21万元。

原告申请司法鉴定并垫付司法鉴定费用13.9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系ZLXXXXXXXXXXXX.4“手干燥装置”发明专利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就本案而言,涉案专利权至今维持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结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经勘验,被控侵权产品为型号为DH9922H双面喷气式干手器,包括平面版和凸面版,被告迪奥公司确认平面的产品与凸面的产品除了正面区别外,产品的设计、结构均相同。

在手插入部的正面侧和背面侧的壁面相向设置,形成可供手插入的空间,在壁面上设置有正弦波状的喷嘴孔狭缝,通电后上述喷嘴能喷出空气流,两边波峰和波谷不相向,形成错位。

喷嘴孔不连续,中间有间隔,形成封闭区域。

在2017年6月23日的庭审中,被告迪奥公司确认对涉案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比对的不同意见仅针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喷嘴结构,对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3、6、8、9的附加技术特征认可相同。

对双方均认可的技术特征,一审法院经勘验后予以确认。

被告迪奥公司认为涉案专利喷嘴孔是前凸的,而被控侵权产品喷嘴孔是后凸的。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专利说明书附图10喷嘴孔53是后凸的结构,而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并没有限定喷嘴孔是后凸的结构,因此,迪奥公司主张涉案专利喷嘴孔的结构是后凸的,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被告迪奥公司认为涉案专利喷嘴具有直线部及弧线部形成圆角面的技术特征(具体参见涉案专利说明书图4),一审法院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明确喷嘴孔的外形是波状的狭缝,并未限定喷嘴的内部结构。

涉案专利说明书[0007]段记载的涉案专利发明目的为“本发明目的在于提供一种能够不降低干燥性能而降低噪音,并防止异物从喷嘴孔进入的手干燥装置”,所采取的手段体现在涉案专利说明书[0009]段“根据本发明,由于喷嘴孔是波状,能够获得不使干燥性能降低而使噪音降低,由于喷嘴孔是狭缝,能够防止异物从喷嘴孔进入。

”结合涉案专利发明目的,“喷嘴孔是波状的狭缝形状”是涉案专利的发明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并不包括喷嘴的内部结构,而被控侵权产品的喷嘴孔具有波状且狭缝的结构,与涉案专利相同。

涉案专利说明书[0041]段记载“为了减少压力损失,喷嘴4a的喷嘴入口18,以朝向空气流的下游侧间隙一点一点缩小的方式实施倒圆角”,[0042]段记载“在喷嘴入口18的圆角面上,空气流的速度是从上下的壁面附近直到中心大致相同的速度。

但是,随着空气流通过直线部19而接近喷嘴孔5,成为中心附近最大且上下的壁面附近小的抛物线状的速度分布。

由于喷嘴孔5的壁面附近的速度越小,边界噪音越小,所以通过拉长直线部19形成如上述那样的分布,噪音降低”。

原告认为,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上述喷嘴在上述空气流的出口侧具有直线部分”,可以佐证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应限定圆角面的结构。

一审法院认为,在涉案专利说明书公开的“喷嘴入口18为圆角面,并使直线部19的长度为最佳”的技术方案(见涉案专利说明书[0053]段)未能总结到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中,基于专利权有效的专利侵权裁判原则,由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未限定喷嘴入口必须是倒圆角的结构,被告迪奥公司以此来限定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原告的观点一审法院予以采纳。

综上,被控侵权产品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3、6、8、9的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告迪奥公司制造、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DH9922H型干手器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涉案专利权。

二、两被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被告迪奥公司制造、销售(包括内销和外销)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均应予以停止。

被告迪奥公司在其官方网站、阿里巴巴网站、产品宣传册展示和宣传被控侵权产品的许诺销售行为亦应停止。

被告皆成公司销售,并在其官方网站展示被控侵权产品构成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均侵犯原告涉案专利权,应予以停止。

原告在本案中提交被控侵权产品DH9922H,结合被告迪奥公司网站宣传等许诺销售的证据,指控被告迪奥公司实施了原告享有的涉案专利。

本案的诉讼对象是被告迪奥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实施涉案专利权产品的行为,型号为DH9922H的干手器产品是原告在案提供的证据。

一审法院注意到,DH是被告迪奥公司企业名称首字母的缩写,在被告迪奥公司制造的众多产品中大量以DH开头命名。

9922是区别于其他型号(诸如DH9988、DH2800)的关键代码。

据此,一审法院将DH9922H-1(一审法院误写为9922H-1,本院予以纠正)、9922HB、DH9922、DH9922HB、DH-9922HB与涉案专利相关的技术特征区别于本案被控侵权产品DH9922H的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迪奥公司,在迪奥公司不能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推定DH9922H-1(一审法院误写为9922H-1,本院予以纠正)、9922HB、DH9922、DH9922HB、DH-9922HB型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均被视为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产品。

相应的,在计算损害赔偿金额时,DH9922H-1(一审法院误写为9922H-1,本院予以纠正)、9922HB、DH9922、DH9922HB、DH-9922HB的销售数量和库存数量将一并予以统计。

司法审计已经验证,Soft、4All+、4ALL、Eole为唛头,且在司法审计鉴定意见书中查明了相关唛头所实际销售的产品型号,因此,一审法院在确定侵权产品范围时不以上述唛头为依据。

进一步,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型号为SOFT+4ALL+DIB’TTOUCHME(型号为DH2800)、DH2630T、DH2800、DH9988H不列入侵权产品范围。

原告认为,被告迪奥公司构成举证妨碍,表现为:首先,被告迪奥公司拒不提供其在阿里巴巴的交易信息,构成举证妨碍。

其次,在海关调取的数据中,有533台干手器的出口票据未体现在司法审计单位的鉴材中,因此,可以推定被告迪奥公司故意向审计机构隐匿数据。

最后,被告迪奥公司作为以产定销的具有一定现代化管理规模的企业,却未能提供应当良好保存的关键经营资料,应视为其隐匿关键证据。

对此被告迪奥公司辩称,其及时向法院提交了真实、完整的账簿资料,但自己是小型民营企业,财务资料基础较为薄弱,审计机关所需的部分资料被告迪奥公司实际上并未编制过,不能认为被告迪奥公司有意隐瞒数据。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司法审计的情况基本反映了被告迪奥公司实施被控侵权行为的规模,被告迪奥公司通过内销和外销两个渠道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可以通过分别查明被告迪奥公司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数量和利润率这两项指标来确定被告迪奥公司的侵权获利情况。

在两项指标能逐一予以查明的情况下,应优先采用被告迪奥公司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真实数据,只有在无法查明被告迪奥公司获利的情况下,方可使用举证妨碍的证据规则推定被告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关于被告迪奥公司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数量,经一审法院委托司法审计显示被告迪奥公司的销售模式包括内销和外销两个渠道。

关于内销,司法审计人员检索到被告迪奥公司连续的发票信息,对于发票中记载的与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相关的信息予以摘录,对于未记载产品型号的发票,司法审计人员进一步核对了销售订单信息以确认产品型号。

因此,被控侵权产品的内销信息应属完整。

原告认为被告迪奥公司存在未开发票、未入账的销售,在案证据无法证实,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外销,一审法院将根据被告迪奥公司在宁波海关和上海海关的报关信息、司法审计人员调取的被告迪奥公司外销数据财务资料、被告迪奥公司自认的数据,综合予以认定。

司法审计过程中,一审法院还注意到,DH9922-1、9922HB存在库存信息,一审法院亦予以统计。

综合本案被告迪奥公司自认数据、司法审计意见、海关数据、双方的质证意见,一审法院确认被告迪奥公司制造、销售了如下被控侵权产品:1、内销DH9922H的数量为909台(见判决书附件一),共计953,869.15元;

2、外销DH9922H的数量为1,977台(见判决书附件二),折合人民币2,479,655.34元。

3、2014年5月21日,票号为XXXXXXXX,唛头为“SOFT”,外销DH9922的数量为550台(见判决书附件二第二行),但未揭示单价和总价,一审法院酌定单价按照同批次同唛头的DH9922H计为122美元,使用当月月末汇率(100美元=616.95元人民币)换算成人民币为413,973.45元;

4、型号为DH9922的干手器共计内销15台(见判决书附件三),价税合计36,450元;

5、被告迪奥公司制造销售型号为DH9922H-1的干手器共375台(见判决书附件四),金额合计459,870.73元;

6、被告迪奥公司制造型号为9922HB的干手器共计完工入库1,342台(见判决书附件五),金额合计1,102,842.70元;7、被告迪奥公司在中国境内销售型号为DH9922HB的干手器共计450台(见判决书附件三),价税合计602,570.10元;8、被告迪奥公司在中国境内销售型号为DH-9922HB的干手器共计115台(见判决书附件三),价税合计185,362.74元;

9、在海关出口信息表中列明但未统计在司法审计报告中的DH9922H型干手器共508台(见判决书附件六),其中通过宁波海关出口502台,统计人民币458,025元。

通过上海海关出口6台,统计1,440美元,折合人民币8,868.67元(以2015年3月美元兑人民币中间价6.1588折算),两项合计销售金额为466,893.67元。

以上9类总计为6,241台,折合人民币6,701,487.88元。

关于被告迪奥公司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利润率,司法鉴定意见书第8页记载:“由于迪奥电器在成本核算中未能对各种型号干手器的成本分别核算,同时迪奥电器又缺少相关成本核算的资料,所以我们无法对迪奥公司电器相关干手器的成本进行审计,也无法确定迪奥电器相关干手器的销售毛利率。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迪奥公司就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利润率的事实,应负举证责任,在被告迪奥公司未能提供财务资料予以澄清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根据权利人的主张和在案已查明的证据来认定被控侵权产品的利润率。

首先,被告迪奥公司提供的财务账册中,缺乏原材料采购合同、原材料入库凭证、原材料领料单、工时分配单、制造费用分配结转单等,财务数据不完整,一审法院对迪奥公司自认的利润率不予认可。

其次,关于被告迪奥公司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利润率,原告提交了两份证据,一份是华经纵横公司的《2013-2015年双面喷气式干手机市场发展深度分析报告》,显示平均利润率为17%,另一份是福建洁利来智能厨卫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6月《公开转让说明书》,显示干手机2013年度销售毛利率为62.44%,2014年销售毛利率为43.36%。

当事人为证明同一事实提交的若干份证据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下,应优先选择对举证人不利的证据。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被告迪奥公司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营业利润率为17%。

原告对被告提起了两项诉讼,本案中原告指控被告侵犯其涉案发明专利权,在一审法院受理的(2016)沪73民初386号案件中,原告指控被告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

就被告迪奥公司的侵权获利,原告在本案中主张5/6,在另案中主张1/6。

一审法院认为,两案的原、被告相同,就一个侵权产品同时涉嫌侵犯两项专利权,原告在两案中自行分配索赔比例,结合专利权的类型、专利对于被控侵权产品利润的贡献,原告自行分配的索赔比例尚属合理,且属于原告诉权的范畴,一审法院予以尊重。

由于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构成相同侵权,且专利为产品整体专利而非零部件专利,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发明专利与另案外观设计专利对于被控侵权产品的贡献率为100%。

被告迪奥公司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毛利润为6,701,487.88*17%=1,139,252.94元。

根据原告的申请,本案支持其中的5/6,具体为1,139,252.94*5/6=949,377.45元。

原告为本案以及另案花费425,200元维权费用,原告在本案主张21万元,一审法院考虑维权费用的构成、原告为本案维权所付出的工作、被告迪奥公司构成相同侵权、我国知识产权律师收费市场行情因素,予以全额支持。

原告在本案中申请司法鉴定所预付的13.9万元司法鉴定费用,从审计结果来看,被告迪奥公司自认的侵权数量与司法鉴定意见不一致,考虑到被告迪奥公司构成相同侵权、原告的胜诉比例以及被告迪奥公司自认侵权数额情况,一审法院确定司法鉴定费用由原告与被告迪奥公司分担。

此外,因原告未能证明被告迪奥公司尚存在库存侵权产品、未能证明被告迪奥公司存在生产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和专用模具,一审法院对原告该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被告迪奥公司认为,一审法院在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未能给予被告迪奥公司答辩期。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自原告于2017年9月15日明确审计期限、司法审计人员进场审计、审计过程中的听证、审计完成后正式开庭审理,历经较长时间,已经充分给予了被告迪奥公司发表答辩意见的时间和机会,被告迪奥公司的此项主张显属不当,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八)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迪奥公司、被告皆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害原告三菱电机享有的“手干燥装置”(专利号:ZLXXXXXXXXXXXX.4)发明专利权的行为;

二、被告迪奥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三菱电机经济损失人民币949,377.45元;

三、被告迪奥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三菱电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210,000元;

四、驳回原告三菱电机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1,580元,由原告三菱电机负担30,930元,被告迪奥公司负担40,650元。

司法鉴定费人民币139,000元,由原告三菱电机负担64,500元,由被告迪奥公司负担74,500元。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查明,为购买被控侵权产品4台,上海华鑫贸易有限公司支付8,800元,而非一审法院认定的12,400元,三菱电机为两案诉讼支出的费用合计为421,600元,而非一审法院认定的425,200元,本院对此均予以纠正。

一审法院认定的其余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一审判决对于迪奥公司应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的认定是否有误。

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迪奥公司主张,被控侵权产品DH9922H型干手器不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喷嘴,配置于构成上述手插入部的壁面”“上述喷嘴的前端的喷嘴孔是波状的狭缝形状”的技术特征,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与涉案发明专利所保护的技术方案既不相同也不等同,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对此,本院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技术特征为“喷嘴,配置于构成上述手插入部的壁面,该手干燥装置利用从上述喷嘴喷出的空气流拂拭附着在手上的水分”“该手干燥装置的特征在于,上述喷嘴的前端的喷嘴孔是波状的狭缝形状”。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上述技术特征并未限定喷嘴在壁面内侧的具体结构,也未限定喷嘴应当具有“倒圆角、直线部”的结构,迪奥公司以涉案专利说明书实施例中记载的“倒圆角、直线部”等具体结构来限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的主张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经勘验,被控侵权产品在手插入部的壁面上设置有正弦波状的狭缝型喷嘴孔,通电后上述喷嘴能喷出空气流。

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的该些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的上述对应技术特征相同,故迪奥公司关于被控侵权产品不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喷嘴,配置于构成上述手插入部的壁面”“上述喷嘴的前端的喷嘴孔是波状的狭缝形状”的技术特征的主张明显与事实不符。

涉案专利说明书记载,“根据本发明,由于喷嘴孔是波状,能够获得不使干燥性能降低而使噪音降低,由于喷嘴孔是狭缝,能够防止异物从喷嘴孔进入”,因此涉案专利降低干手器噪音的发明目的是通过“喷嘴孔是波状的狭缝形状”来实现的,而被控侵权产品的喷嘴孔具有波状的狭缝形状的结构,与涉案专利相同。

综上,被控侵权产品的对应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技术特征“喷嘴,配置于构成上述手插入部的壁面,该手干燥装置利用从上述喷嘴喷出的空气流拂拭附着在手上的水分”“该手干燥装置的特征在于,上述喷嘴的前端的喷嘴孔是波状的狭缝形状”相同。

迪奥公司关于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相关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一审判决对于迪奥公司应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的认定是否有误迪奥公司主张,一审法院对迪奥公司应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的认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对此,本院认为:第一,本案中,三菱电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迪奥公司停止侵犯其涉案专利权,并提交了被控侵权产品DH9922H型干手器以及相关网站内容公证书等证据支持该诉请。

一审中,三菱电机向一审法院提出司法审计鉴定申请,其中涉及的产品名称或型号为“DH9922H”“Eole”“Soft”“4all”“4all+”。

司法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了型号为DH9922H-1、9922HB、DH9922、DH9922HB、DH-9922HB的产品,该些产品型号与被控侵权产品型号DH9922H相近。

之后,三菱电机在一审庭审中明确陈述鉴定报告中上述型号相近的产品均属于侵权产品,并在其代理意见中将DH9922H-1、9922HB、DH9922、DH9922HB、DH-9922HB的销售收入作为其计算迪奥公司侵权获利的依据之一。

因此,迪奥公司关于三菱电机指控侵权的产品仅为DH9922H的主张与事实不符。

第二,根据在案证据,被控侵权产品型号DH9922H与迪奥公司其他产品型号(如DH9988、DH2800)的最大区别在于9922该区别代码,而DH9922H-1、9922HB、DH9922、DH9922HB、DH-9922HB型号中的区别代码9922与被控侵权产品型号DH9922H完全相同,通常情况下,区别代码相同的系列产品之间结构相同的可能性较高。

迪奥公司作为生产者完全有能力举证证明该些型号产品的具体结构,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将DH9922H-1、9922HB、DH9922、DH9922HB、DH-9922HB型产品与涉案专利相关技术特征区别于DH9922H型产品的举证责任分配给迪奥公司,并无不当。

鉴于迪奥公司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DH9922H-1、9922HB、DH9922、DH9922HB、DH-9922HB型产品与涉案专利相关的技术特征与DH9922H型产品不同,故一审法院推定DH9922H-1、9922HB、DH9922、DH9922HB、DH-9922HB型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并将该些产品的销售金额计入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金额中,亦无不妥。

第三,迪奥公司主张涉案产品的行业普遍利润率为4%-5%左右,但对该主张迪奥公司未能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该主张难以支持。

本案一审中,一审法院为查明被控侵权产品的利润依法委托司法审计机构进行了司法鉴定。

但是,在鉴定过程中,迪奥公司没有提供关于生产被控侵权产品的原材料采购合同、原材料入库凭证、原材料领料单、工时分配单、制造费用分配结转单等材料,且迪奥公司在成本核算中又未能对各型号干手器的成本分别核算,由于迪奥公司提供的财务账册中财务数据不完整,最终导致司法审计机构无法对被控侵权产品的成本进行审计,也无法确定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毛利。

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根据三菱电机提交的关于被控侵权产品利润率的两份证据,采纳了其中对三菱电机不利的证据,并认定迪奥公司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利润率为17%,并无不妥。

关于迪奥公司所主张的《2013-2015年双面喷气式干手机市场发展深度分析报告》的制作主体以及报告内容所存在的问题,三菱电机均作出了相应的合理解释,迪奥公司亦未能提交充足证据推翻上述报告中关于“DH9922H型号双面喷气式干手机的利润率也相对较高,为17%左右”的内容,故一审法院采信该份证据亦无不当。

第四,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作为被控侵权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的迪奥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就被控侵权产品,三菱电机对迪奥公司分别提起了本案侵害发明专利权诉讼以及另案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诉讼,并在本案及另案中分别主张迪奥公司侵权获利的5/6和1/6。

涉案发明专利以及另案外观设计专利均为产品整体专利,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涉案发明专利与另案外观设计专利对于被控侵权产品的贡献率为100%,并尊重三菱电机针对两案自行分配的尚属合理的索赔比例,并无不当。

此外,虽然一审法院就本案被控侵权产品购买费用的数额认定有误,但经查,三菱电机为本案与另案诉讼支出的费用合计为421,600元,而三菱电机在两案中分别主张21万元,两案合计主张42万元,该主张并未超出三菱电机为两案诉讼支出的费用总额。

且一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对三菱电机本案中主张的21万元合理支出全额支持,亦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

综上,一审法院根据本案现有证据依法确定的迪奥公司应赔偿三菱电机的经济损失数额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迪奥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迪奥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234.40元,由上诉人台州迪奥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附件一:DH9922H内销情况发票查验票号开票日期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不含税)税率税额XXXXXXXX2014-08-23电热干手器DH9922H台501,130.3156,515.4017%9,607.62XXXXXXXX2014-10-22干手器DH9922H台22,547.015,094.0217%865.98XXXXXXXX2014-10-18电热干手器DH9922H个116836.7097,056.7817%16,499.65XXXXXXXX2014-10-18电热干手器DH9922H个117836.7097,893.4817%16,641.89XXXXXXXX2014-10-18电热干手器DH9922H个117836.7097,893.4817%16,641.89XXXXXXXX2015-01-28电热干手器DH9922H台90870.8278,373.5317%13,323.50XXXXXXXX2015-01-28电热干手器DH9922H台105870.8291,435.7917%15,544.09XXXXXXXX2015-01-28电热干手器DH9922H台105870.8291,435.7917%15,544.09XXXXXXXX2015-04-07电热干手器DH9922H台105924.2497,045.2117%16,497.68XXXXXXXX2015-04-07电热干手器DH9922H台95924.2487,802.8017%14,926.48XXXXXXXX2015-07-02干手器DH9922H台52,376.0711,880.3417%2,019.66XXXXXXXX2016-06-15干手器DH9922H台1837.61837.6117%142.39XXXXXXXX2016-12-06干手器DH9922H台12,008.552,008.5517%341.45合计909815,272.78138,596.37附件二:DH9922H外销情况、DH9922外销情况票号开票日期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唛头(SHIPPINGMARK)型号单位数量单价总值当月月末汇率折合人民币备注XXXXXXXX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HANDDRYERSOFTDH9922HPCS11012280,520.00616.95496,768.14XXXXXXXX2014年05月21日HANDDRYERSOFTDH9922PCS550另行计算XXXXXXXXXXXXXXXX2014年06月26日HANDDRYERTOPUS9922HHANDDRYERPOLANDDH9922HPCS2290580.00615.283,568.62XXXXXXXXXXXXXXXX2014年06月26日HANDDRYERHANDDRYERSGHANDDRYERDH9922HPCS5146.5732.50615.284,506.93XXXXXXXXXXXXXXXX2014年10月15日HANDDRYERSOFT+4ALL+DIB'TTOUCHMEDH9922HPCS202054,100.00614.6125,199.01XXXXXXXXXXXXXXXX2014年10月15日HANDDRYERSOFT+4ALL+DIB'TTOUCHMEDH9922HPCS202154,300.00614.6126,428.23XXXXXXXX2015年02月11日HANDDRYERArdrichLimitedDH9922HPCS302407,200.00614.7544,262.00XXXXXXXX2015年02月27日HANDDRYERSOFTDH9922HPCS35013547,250.00614.75290,469.38XXXXXXXX2015年04月30日HANDDRYERN/MDH9922HPCS38514756,595.00611.37346,004.85XXXXXXXX2015年05月27日HANDDRYERHorecaWorldHANDDRYERDH9922HPCS202154,300.00611.9626,314.28XXXXXXXX2015年05月27日HANDDRYERN/MDH9922HPCS52501,250.00611.967,649.50XXXXXXXX2015年08月18日HANDDRYER4ALLDH9922HPCS202054,100.00638.9326,196.13XXXXXXXX2015年08月25日HANDDRYERPEARLORDERNO:133366-PEARLITEMCODE:NX5125DH9922HPCS387133.351,587.10638.93329,605.46XXXXXXXX2015年08月13日HANDDRYERHOSPECODH9922HPCS6024814,880.00638.9395,072.78XXXXXXXX2015年08月27日HANDDRYERABDRICHDH9922HPCS5023511,750.00638.9375,074.28XXXXXXXX2015年09月16日HANDDRYERCONSTRUCTORDH9922HPCS151452,175.00636.1313,835.83XXXXXXXX2015年10月26日HANDDRYERPEARLDH9922HPCS601348,040.00634.9551,049.98XXXXXXXX2015年10月14日HANDDRYER4ALLDH9922HPCS241353,240.00634.9520,572.38XXXXXXXX2015年11月18日HANDDRYERHOSPECODH9922HPCS35246.57168,630.00639.6255,199.21XXXXXXXXXXXXXXXX2015年11月27日HANDDRYERABDRICHDH9922HPCS202404,800.00639.6230,701.76XXXXXXXX2015年12月09日HANDDRYER4ALL+DH9922HPCS352157,525.00649.3648,864.34XXXXXXXX2015年12月09日HANDDRYER4ALLDH9922HPCS201252,500.00649.3616,234.00XXXXXXXX2015年12月09日HANDDRYERN/MDH9922HPCS52401,200.00649.367,792.32XXXXXXXX2015年12月12日HANDDRYERMolaremj.d.o.oHanddryerTotal2017/12/152cntsDH9922HPCS2314.5629.00649.364,084.47XXXXXXXX2015年12月15日HANDDRYERACCDH9922HPCS62451,470.00649.369,545.59XXXXXXXX2015年12月24日HANDDRYERN/MDH9922HPCS5252.21,261.00649.368,188.43XXXXXXXX2016年01月27日HANDDRYERDEBACDH9922HPCS102452,450.00655.1616,051.42XXXXXXXX2016年01月27日HANDDRYERDEBACDH9922HPCS2255510.00655.163,341.32XXXXXXXX2016年02月18日HANDDRYERBRANDNAME:DIHOURDH9922HPCS302006,000.00654.5239,271.20XXXXXXXX2016年02月23日HANDDRYER4ALLDH9922HPCS401255,000.00654.5232,726.00XXXXXXXX2016年03月21日HANDDRYER4ALLDH9922HPCS122152,580.00646.1216,669.90XXXXXXXX2016年03月21日HANDDRYER4ALLDH9922HPCS201222,440.00646.1215,765.33XXXXXXXX2016年03月23日HANDDRYERN/MDH9922HPCS132403,120.00646.1220,158.94XXXXXXXX2016年03月19日HANDDRYERABDRICHDH9922HPCS152403,600.00646.1223,260.32XXXXXXXX2016年05月10日HANDDRYER4ALLDH9922HPCS501256,250.00657.941,118.75XXXXXXXX2016年08月17日HANDDRYERPEARLDH9922HPCS511407,140.00669.0847,772.31XXXXXXXX2016年09月30日HANDDRYERN/MDH9922HPCS4240960.00667.786,410.69XXXXXXXX2017年01月12日HANDDRYERABDRICHDH9922HPCS292386,902.00685.8847,339.44XXXXXXXX2017年03月28日HANDDRYERMYWASHROOMDH9922HPCS101501,500.00689.9310,348.95XXXXXXXX2014-10-15HANDDRYERSOFT+4ALL+DIB'TTOUCHMEDH9922HPCS402108,400.00614.6151,627.24XXXXXXXX2014年09月26日HANDDRYERTOPUS9922HHANDDRYERPOLANDDH9922HPCS252907,250.00615.2544,605.63合计DH9922H1,9772,479,655.34附件三:DH9922、DH9922HB、DH-9922HB内销情况发票查验票号开票日期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不含税)税率税额XXXXXXXX2015-08-11干手器DH9922台32,350.437,051.2817%1,198.72XXXXXXXX2016-06-10干手器DH9922台122,008.5524,102.560.174,097.44合计1531,153.845,296.16发票查验票号开票日期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不含税)税率税额XXXXXXXX2014-05-06电热干手器DH9922HB台661,471.1697,096.3417%16,506.38XXXXXXXX2014-05-06电热干手器DH9922HB台671,471.1698,567.5017%16,756.48XXXXXXXX2014-05-06电热干手器DH9922HB台671,471.1698,567.5017%16,756.48XXXXXXXX2014-08-15电热干手器DH9922HB台80883.1470,651.4717%12,010.75XXXXXXXX2014-08-15电热干手器DH9922HB台85883.1475,067.1817%12,761.42XXXXXXXX2014-08-15电热干手器DH9922HB台85883.1475,067.1817%12,761.42合计450515,017.1787,552.93发票查验票号开票日期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不含税)税率税额XXXXXXXX2014-12-17电热干手器DH-9922HB台581,377.6579,903.6717%13,583.62XXXXXXXX2014-12-17电热干手器DH-9922HB台571,377.6578,526.0317%13,349.42合计115158,429.7026,933.04附件四:库存商品DH9922H-1库存明细账余额借方贷方金额数量单价金额数量单价金额数量单价2014年4月-2014年5月-2014年6月-2014年7月-2014年8月-2014年9月85,290.1770.001,218.4385,290.1770.001,218.432014年10月85,290.1770.001,218.432014年11月85,290.1770.001,218.432014年12月54,845.3145.001,218.78140,135.48115.001,218.572014年度合计:140,135.48115.00140,135.48115.001,218.572015年1月-2015年2月-2015年3月-2015年4月-2015年5月-2015年6月-2015年7月-2015年8月-2015年9月-2015年10月-2015年11月-2015年12月-70,432.8358.001,214.3670,432.8358.001,214.362015年度合计:70,432.8358.001,214.3670,432.8358.001,214.362016年1月-2016年2月-2016年3月-30,951.1524.001,289.6330,951.1524.001,289.632016年4月-2016年5月-12,153.8910.001,215.3912,153.8910.001,215.392016年6月-2016年7月2016年8月-1,247.901.001,247.901,247.901.001,247.902016年9月-37,539.2630.001,251.3137,539.2630.001,251.312016年10月-2016年11月-1,235.861.001,235.861,235.861.001,235.862016年12月-124,170.10102.001,217.35124,170.10102.001,217.352016年度合计:---207,298.16168.001,233.92207,298.16168.001,233.922017年1月-36,918.2130.001,230.0036,918.2130.001,230.002017年2月-2017年3月-2,539.322.001,269.662,539.322.001,269.662017年4月-2,546.732.001,273.372,546.732.001,273.372017年5月-2017年度合计:42,004.2634.001,235.4242,004.2634.001,235.42审计期间内合计:459,870.73375.001,226.32459,870.73375.001,226.32附件五:库存商品9922HB库存明细账余额借方贷方金额数量单价金额数量单价金额数量单价2014年4月-2014年5月-2014年6月-2014年7月-2014年8月-2014年9月-2014年10月-2014年11月-2014年12月-2014年度合计:------2015年1月233,948.64300.00779.83233,948.64300.00779.832015年2月-----2015年3月78,988.2095.00831.4578,988.2095.00831.452015年4月82,882.27100.00828.82169,658.60205.00827.60165,764.53200.00828.822015年5月120,195.01140.00858.54203,077.28240.00846.162015年6月2015年7月2015年8月2015年9月12,299.3015.00819.9512,299.3015.00819.952015年10月850.941.00850.94850.941.00850.942015年11月2015年12月4,081.475.00816.294,081.475.00816.292015年度合计:620,022.16761.00814.75620,022.16761.00814.752016年1月67,921.7780.00849.0267,921.7780.00849.022016年2月67,921.7780.002016年3月67,921.7780.00849.022016年4月67,921.7780.00849.022016年5月67,921.7780.00849.022016年6月8,161.9910.00816.20201,423.91250.00805.70261,183.69320.00816.202016年7月8,161.9910.00816.202016年8月8,236.1110.00823.6142,078.3051.00825.0642,004.1851.00823.612016年9月8,236.1110.00823.612016年10月8,236.1110.00823.612016年11月136,603.65160.00853.77128,367.54150.00855.782016年12月51,085.2560.00851.4243,029.0250.00860.58128,547.42150.00856.982016年度合计:482,820.54581.00831.02431,735.29521.00828.672017年1月8,236.1110.00823.6142,849.1450.00856.982017年2月8,236.1110.00823.612017年3月8,236.1110.00823.612017年4月8,236.1110.00823.612017年5月8,236.1110.00823.612017年度合计:--42,849.1450.00856.98审计期间内合计1,102,842.701,342.00821.791,094,606.591,332.00821.78附件六:未统计进入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的海关数据宁波海关报关信息海关编号进出口日期商品序号商品编号商品名称数量统计人民币商品规格、型号XXXXXXXXXXXXXXXXXX4/17/20141XXXXXXXXXX电热干手器115221PCS/吹干手上的水滴|PTC加热,红外感应控制|DIHOUR|DH9922H(blushless)XXXXXXXXXXXXXXXXXX4/17/20142XXXXXXXXXX电热干手器18591PCS/吹干手上的水滴|PTC加热,红外感应控制|DIHOUR|DH9922H(blushless)XXXXXXXXXXXXXXXXXX4/17/20143XXXXXXXXXX电热干手器115831PCS/吹干手上的水滴|PTC加热,红外感应控制|DIHOUR|DH9922H(blushless)XXXXXXXXXXXXXXXXXX4/17/20144XXXXXXXXXX电热干手器14051PCS/吹干手上的水滴|PTC加热,红外感应控制|DIHOUR|DH9922H(blushless)XXXXXXXXXXXXXXXXXX4/17/20145XXXXXXXXXX电热干手器13071PCS/吹干手上的水滴|PTC加热,红外感应控制|DIHOUR|DH9922H(blushless)XXXXXXXXXXXXXXXXXX8/20/20141XXXXXXXXXX电热干手器68861吹干手上的水滴|PTC加热,红外感应控制|迪奥|DH9922HXXXXXXXXXXXXXXXXXX8/26/20142XXXXXXXXXX电热干手器23138吹干手上的水滴用|PTC加热,红外感应控制|无品牌|型号:DH9922HXXXXXXXXXXXXXXXXXX9/22/20141XXXXXXXXXX电热干手器80103454洗完手后,烘干手用|PTC加热|无牌|DH9922HXXXXXXXXXXXXXXXXXX10/3/20141XXXXXXXXXX干手器387317673洗完手后,烘干手用,家用等|PTC加热,红外感应控制|PEARL|DH9922HXXXXXXXXXXXXXXXXXX10/16/20143XXXXXXXXXX电热干手器10921810PCS/吹干手上的水滴|PTC加热,红外感应控制|无牌|DH9922HXXXXXXXXXXXXXXXXXX1/21/20151XXXXXXXXXX电热干手器121100512PCS/吹干手上的水滴|PTC加热,红外感应控制|无牌|DH9922H上海海关报关信息海关编号进出口日期商品序号商品编号商品名称数量统计美元值商品规格、型号XXXXXXXXXXXXXXXXXX3/14/20151XXXXXXXXXX电热干手器61440吹干手上的水滴|PTC加热,红外感应控制|迪奥|DH9922H审判长马剑峰审判员陶冶审判员朱佳平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刘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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