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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潘根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台玉知民初字第2号
案件名称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潘根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潘根水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玉知民初字第2号原告: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

法定代表人:洪耕。

委托代理人:蒋希。

委托代理人:毛灵见。

被告:潘根水。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与被告潘根水侵害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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