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驻知民初字第23号原告重庆金夫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
法定代表人李家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司凯华,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凤丽,女,汉族,系平舆县金芙人婚纱摄影店业主,住平舆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金夫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董凤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金夫人实业有限公司以被告董凤丽已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为由,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重庆金夫人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金夫人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重庆金夫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