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240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李红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苏中知民初字第00240号
案件名称240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李红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李红楼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中知民初字第00240号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济南经济开发区沃德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曾庆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大明,江苏锐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红楼。

委托代理人徐莉,江苏卓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红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红楼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庄敬重审 判 员  唐 蕾代理审判员  浦智华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雯俊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