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龙州县百货公司兴州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崇民初字第17号
案件名称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龙州县百货公司兴州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龙州县百货公司兴州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崇民初字第17号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

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颜学训,男,汉族,1976年10月7日出生,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龙州县百货公司兴州商店,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龙州镇新填地卖篮行43号。

负责人刘志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州县百货公司兴州商店侵犯商标权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龙州县百货公司兴州商店已达成庭前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龙州县百货公司兴州商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