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73民初1690号原告:王明海,男,汉族,1973年12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爽、冯馨仪,分别为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侯晓峰,男,汉族,1976年5月31日生,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原告王明海诉被告侯晓峰、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于2018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明海当庭撤回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王明海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爽到庭参加诉讼,侯晓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辩意见王明海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侯晓峰:1.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的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赔偿王明海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100000元。
事实与理由:王明海是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人,涉案专利至今处于有效的法律状态。
侯晓峰未经许可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产品,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侯晓峰答辩:侯晓峰不清楚涉案产品是专利产品,且涉案产品由南阳艾灸养生堂有限公司代发货,我方不存在产品库存。
在南阳艾灸养生堂有限公司销售的涉案产品下架后,侯晓峰也主动下架涉案产品并删除链接。
侯晓峰并未获利,也未造成王明海经济损失。
案件情况一、实用新型专利权 专利名称 艾灸底座结构及艾灸装置 专利号 ZL2014XXXXXX.4 专利申请日 2014年8月28日 专利权人 王明海 授权公告日 2015年1月14日 专利缴费情况 最新缴费日期2018年6月22日 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决定书 2017年1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第31426号无效宣告请求申请决定书,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 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比对王明海主张保护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5以及9、10。
涉案专利权权利要求1:一种艾炙底座结构,包括筒体,筒体形成有中空的可供储烟与储温的熏疗室,筒体的周侧开设有与熏疗室连通的若干通气孔,其特征在于:筒体的顶端内凹形成有一集灰槽,集灰槽位于熏疗室上方,集灰槽中间开设有连通孔。
专利权利要求5: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艾灸底座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筒体为圆台型筒体与圆柱型筒体连接形成,圆柱型筒体一体连接在圆台形筒体的顶端,集灰槽设置在圆柱型筒体内。
专利权利要求9:一种艾灸装置,包括艾灸底座结构及艾条,其特征在于:所述艾灸底座结构为权利要求1至8任一项所述的艾灸底座结构,艾条插置在所述集灰槽内。
专利权利要求10: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艾灸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艾条用于插置至所述集灰槽的一端周侧包裹有防燃纸。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为艾灸装置,具备上述专利权利要求1、5以及9、10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三、被诉侵权行为及证据 行为类型 证据 销售、 许诺销售 1.淘宝店铺主体信息;
2.淘宝订单网页截屏打印件(卖家侯晓峰,卖家昵称 hxf248825;
宝贝名称“宛艾艾贴 50粒艾灸贴 正品宛艾贴 艾烛艾柱艾条家用五年陈艾 艾贴”,金额16元;
订单编号131210053116495960,收货地址为小孙,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洪桥街道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城市广场负一层菜鸟驿站);
3. 淘宝订单物流详情网页截屏打印件(百世快递71012407165071);
4.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于2018年3月5日出具20180305111619735509号电子数据保管函,将上述网络购买过程进行电子数据证据固定;
5.被诉侵权产品(实物一盒、使用说明书一份、外盒无制造商及商标标识);
6.(2018)粤广广州第053309号公证书(王明海的代理人于2018年3月21日于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37号越秀城市广场负一层提取购买的被诉产品,百世快递运单号为71012407165071)。
四、其他侯晓峰提交南阳艾灸养生堂有限公司代发货的交易订单信息网页截图和物流信息网页截图。
订单信息网页截图载明货品厂家批发50粒金艾贴温炙器具艾艾贴微烟艾炙贴南阳艾条自贴型,单价8元/盒,数量1,货品总价7.04元(优惠0.96元),运费6元,已付款13.04元。
卖家信息供应商:南阳市艾炙养生堂有限公司,订单号131178359238321874,收货人小孙,收货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城市广场负一层菜鸟驿站。
物流信息网页截图载明,物流公司百世快递,运单号码710××××5071。
裁判结果权利状态。
王明海是ZL2014XXXXXX.4“艾灸底座结构及艾灸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该专利在起诉时处于合法有效状态,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其专利产品。
技术对比。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5以及9、10的全部技术特征,应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王明海主张的专利权保护范围。
侵权行为。
侯晓峰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有淘宝订单网页截屏打印件、淘宝订单物流详情网页截屏打印件、(2018)粤广广州第053309号公证书、侵权产品实物等为据,足以认定。
至于王明海对侯晓峰有涉案产品库存的指控无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侯晓峰辩称其销售的侵权产品由南阳艾灸养生堂有限公司代为发货,无论侵权产品是由其发货或由他人代发,均不影响对其侵权行为性质的认定,且侯晓峰提交的物流信息网页截图并不能显示货物的发货地为南阳艾灸养生堂有限公司,故对侯晓峰的该抗辩,亦不予支持。
侵权责任。
侯晓峰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销售、许诺销售专利产品,侵害了王明海的专利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行为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鉴于因本案侵权行为导致的权利人损失或侵权人获利均无充分证据证实,也无专利许可费予以参照适用,本院根据本案涉案专利的类别、侵权行为的性质、规模和情节,综合考虑,酌情确定侯晓峰赔偿王明海经济损失20000元。
关于合理费用,王明海主张包括律师费、差旅费、证据保全费等合理费用无相关票据予以证明,不予支持。
王明海的其他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和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侯晓峰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王明海ZL2014XXXXXX.4“艾灸底座结构及艾灸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二、侯晓峰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王明海经济损失20000元;
三、驳回王明海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王明海负担920元,侯晓峰负担1380元(该受理费已由王明海预交,本院不作退回,其同意侯晓峰应负担部分于上述判决履行期限内向其迳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本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