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潍知初字第91号原告:xxx。
委托代理人:刘本领,山东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集团股份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总裁。
委托代理人:贾琦,山东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福亭,系潍坊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xxx与被告xx集团股份公司、被告潍坊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31日以双方当事人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xxx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