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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贇减刑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河中法刑执字第1587号
案件名称何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何贇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河中法刑执字第1587号罪犯何贇,男,汉族,出生地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东一法刑初字第23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17年1月16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因罪犯何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8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何贇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0次;

2014年2月获得表扬。

罚金三万元已全部缴纳。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何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7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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