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磊若软件公司与安阳华安通用主轴科技有限公司、安阳市中飞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新中民三初字第37号
案件名称磊若软件公司与安阳华安通用主轴科技有限公司、安阳市中飞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磊若软件公司,安阳华安通用主轴科技有限公司,安阳市中飞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中民三初字第37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辛州海伦威尔Bakertown西路2693号。

法定代表人Markp.peterson,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布安山,河南澄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建民,河南澄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华安通用主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46号。

法定代表人迟宏禄。

委托代理人王国庆,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新,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中飞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东风路21号。

法定代表人闫永亮。

委托代理人牛文涛,河南界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诉被告安阳华安通用主轴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安阳市中飞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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