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金知民初字第382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曹琴,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文源。
被告黄宝兴。
本院在审理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宝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