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知民初428号 原告:成都五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兴隆镇场镇社区正街********。
法定代表人:邢川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海燕,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院******。
法定代表人:闫小兵,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云杯(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吴中路********div> 法定代表人:魏国斌,执行董事。
被告:京东广汉信成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广汉工业集中发展区京东大道西二段****/div> 法定代表人:郑宏彦,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成都五一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云杯(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京东广汉信成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
原告成都五一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五一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