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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秋平与中山市极服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瑞金市金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73民初757号
案件名称黄秋平与中山市极服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瑞金市金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秋平;中山市极服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瑞金市金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初757号原告:黄秋平,男,197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明桂,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极服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贴边)××××××××。

法定代表人:李永红。

被告:瑞金市金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金市×××××××××××××××××××。

法定代表人:谢明发。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蒋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萧钟艳,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秋平与被告中山市极服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瑞金市金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月24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黄秋平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三项“××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万元”变更为“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

原告黄秋平于2021年×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秋平变更诉讼请求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原告黄秋平多预交的诉讼费用应予退回。

原告黄秋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秋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秋平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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