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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心食品有限公司(MAXIMu0027SCATERERSLIMITED)与广州市勤为餐饮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556号
案件名称美心食品有限公司(MAXIMu0027SCATERERSLIMITED)与广州市勤为餐饮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勤为餐饮有限公司,美心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5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勤为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蔡传周。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美心食品有限公司(MAXIM’SCATERERSLIMITED),住所地香港。

法定代表人:伍伟国。

委托代理人:陈洁芳,广东广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年发,广东广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勤为餐饮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4)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0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法定代表人蔡传周的住所地为湖南省平江县三阳乡甲山村456号,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法定代表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属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被告住所地为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50号106房,在原审法院的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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