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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锦鸡机械有限公司与福州国明石制品有限公司、林文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榕民初字第499号
案件名称福建锦鸡机械有限公司与福州国明石制品有限公司、林文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锦鸡机械有限公司,福州国明石制品有限公司,林文建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榕民初字第499号原告福建锦鸡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林国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赖培坤,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天凯,福州展晖专利事务所职员。

被告福州国明石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

法定代表人林国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信钦,男,汉族,1978年6月4日出生,系公司员工,住福建省平潭县。

被告林文建,男,汉族,1976年12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

委托代理人陈玮,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秀丽,福建智理专利代理有限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锦鸡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国明石制品有限公司、林文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锦鸡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州国明石制品有限公司、林文建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锦鸡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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