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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祁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穗云法知刑初字第143号
案件名称石某、祁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石某,祁某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穗云法知刑初字第143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某,男,出生地河南省夏邑县,住河南省夏邑县。

因本案于2014年4月23日被羁押,同年5月3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被告人祁某,男,出生地重庆市开县,住重庆市开县。

因本案于2014年4月23日被羁押,同年5月3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4)19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祁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杏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祁某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起,被告人石某雇佣被告人祁某,未经注册商标持有人许可,在本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竹料管理区纲领村纲领路xxx号x楼仓库内销售、仓储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的手袋。

其中,石某负责进出货、联系客源等;

祁某负责开车送货。

2014年4月23日17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将二人人赃并获,并查获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的手袋2754只及销售单据1本。

经统计,缴获的上述手袋按销售价共价值人民币154104元,已销售手袋的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882元。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当庭出示了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石某、祁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均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石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主犯。

祁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从轻处罚。

石某、祁某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祁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身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石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祁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起,被告人石某雇佣被告人祁某,未经注册商标持有人许可,在本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竹料管理区纲领村纲领路xxx号x楼仓库内销售、仓储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的手袋。

其中,石某负责进出货、联系客源等;

祁某负责开车送货。

2014年4月23日17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将二人人赃并获,并查获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的手袋2754只及销售单据1本。

经统计,缴获的上述手袋按销售价共价值154104元,已销售手袋的销售金额共计3882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现场照片、赃物照片、被告人石某认签的送货单据、房屋租赁协议书、涉案商标注册材料及授权委托书、鉴定书、价格证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扣押清单、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情况说明、被告人石某、祁某的到案经过及身份材料、被告人石某、祁某的供述及辨认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祁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某、祁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石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被告人祁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

被告人石某、祁某犯罪未遂,依法均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被告人祁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身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石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石某、祁某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石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3日起至2015年12月22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祁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3日起至2014年12月22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三、缴获的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的手袋2754只,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黄    丽    娜审判员 徐薇人民陪审员杨显元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龙    筱    晨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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