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知民终字第01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市涌泉排水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冈西镇创业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郑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伟。
委托代理人姜烨,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德光。
委托代理人顾成功,上海海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盐城市涌泉排水板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德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盐知民初字第00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盐城市涌泉排水板有限公司又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盐城市涌泉排水板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盐城市涌泉排水板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50元。
减半收取人民币675元,由盐城市涌泉排水板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