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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勇与苏州英华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苏中知民初字第0235号
案件名称周勇与苏州英华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周勇,苏州英华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中知民初字第0235号原告周勇。

委托代理人张永泉,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英华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锦都大厦1幢。

法定代表人魏云川,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朝玉。

原告周勇与被告苏州英华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周勇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英华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周勇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108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554元,由原告周勇负担。

审 判 长  冯月青审 判 员  任小明代理审判员  柯爱艳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红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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