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粤高法立民终字第17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石柱。
民事上诉状载明现住址为广东省清远市,系清新县太和镇众兴五金店经营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CHAMPENOISXAVIERLOUISDANIEL。
委托代理人:肖大伟、张明金,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石柱(下称上诉人)为与被上诉人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清中法民三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经查,本案在上诉过程中,上诉人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另查,上诉人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预交了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300元。
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照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石柱撤回上诉。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清中法民三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0元,由上诉人黄石柱负担。
上诉人黄石柱向本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本院清退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