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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张金龙、张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亳民三初字第00041号
案件名称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张金龙、张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张金龙,张勇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亳民三初字第00041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佟宇,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穆世舟,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金龙,男,198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告:张勇,男,197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金龙、张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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