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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呈忙诉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101号
案件名称吴呈忙诉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呈忙,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1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呈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瑞格特(ShonaMerigeault)。

委托代理人庄毅雄,上海市三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宇超,上海市三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吴呈忙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4)闵民三(知)初字第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吴呈忙经本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回上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呈忙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由上诉人吴呈忙减半负担人民币275元。

审 判 长  陆凤玉代理审判员  范静波代理审判员  易 嘉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刘晓静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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