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锋泾(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刘志国、廊坊中包首发包装有限公司、廊坊中包首发包装有限公司大城分公司侵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黑01执恢32号
案件名称锋泾(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刘志国、廊坊中包首发包装有限公司、廊坊中包首发包装有限公司大城分公司侵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锋泾(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刘志国;廊坊中包首发包装有限公司;廊坊中包首发包装有限公司大城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1执恢32号申请执行人:锋泾(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胶州市马店镇大后屯村。

法定代表人:马晓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京峰,黑龙江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刘志国,男,197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田园小区。

被执行人:廊坊中包首发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廊坊市广阳区浙商广场第1幢1单元。

法定代表人:贾运通,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廊坊中包首发包装有限公司大城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廊坊市大城县工业园区现代制造业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贾运通,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1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锋泾(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志国、廊坊中包首发包装有限公司、廊坊中包首发包装有限公司大城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锋泾(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1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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