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衢柯刑初字第50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2年8月29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2013年8月29日,经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取保候审。
2014年8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现在家。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衢柯检刑诉(2013)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4��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9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被告人张某甲通过QQ群认识了河北省定州市制作假洋酒的杨凯(已判决)、焦玉玲(已判决)、杨帅(身份不详)等人。
同年5月至8月,张某甲多次从上述人员处进购假冒“轩尼诗”、“芝华士”、“杰克丹尼”、“马爹利”、“百龄坛”、“红牌”、“黑牌”等商标的洋酒,并通过淘宝网店以及向亲朋好友兜售的方式对外销售,销售金额达52845.59元。
现分述如下:1、2012年6月,被告人张某甲将假冒的“芝华士12年”、“马爹利名士”、“马爹利蓝带”、“皇家礼炮21年特技苏格兰威士忌”、“���龄坛12年”品牌洋酒各一箱以2000元的价格销售给朋友杜某。
2、同年7月,被告人张某甲将假冒的“芝华士12年”、“尊尼获加红牌威士忌”、“瑞典绝对伏特加”、“皇家礼炮21年特技苏格兰威士忌”、“轩尼诗VSOP”品牌洋酒各二箱以2740元的价格销售给朋友章某。
3、同年8月,被告人张某甲将假冒的“芝华士12年”及“尊尼获加黑牌威士忌”各二箱、“轩尼诗XO”及“杰克丹尼”各一箱、“轩尼诗VSOP”四箱品牌洋酒以2700元的价格销售给朋友徐某甲。
4、同年8月,被告人张某甲将假冒的“芝华士12年”及“百龄坛12年”、“轩尼诗VSOP”各二箱、“人头马天醇XO白兰地”及“瑞典绝对伏特加”各一箱品牌洋酒以2560元的价格销售给朋友汤某。
5、同年8月,被告人张某甲将假冒的“芝华士18年”及“尊尼获加红牌威士忌”各二箱、“皇家礼炮21年特技苏格兰威士忌”及“���头马天醇XO白兰地”、“人头马VSOP”各一箱、“芝华士12年”四箱品牌洋酒以3680元的价格销售给叔叔张某乙。
6、同年8月,被告人张某甲将假冒的“轩尼诗VSOP”及“芝华士12年”各二箱、“人头马天醇XO白兰地”一箱品牌洋酒以1860元的价格销售给朋友虞某。
7、同年8月,被告人张某甲将假冒的“人头马”、“皇家礼炮21年特技苏格兰威士忌”及、“轩尼诗VSOP”、“轩尼诗XO”等各式品牌洋酒共24箱以8280元的价格销售给朋友吕某。
8、同年8月,被告人张某甲将假冒的“芝华士12年”、“杰克丹尼”、“轩尼诗VSOP”及“尊尼获加黑牌威士忌”各四箱、“AK47”三箱、“百龄坛12年”二箱、“人头马天醇XO白兰地”、“轩尼诗XO白兰地”、“马爹利XO”各一箱,共24箱以7110元的价格销售给表哥王某甲。
9、同年8月4日,被告人张某甲通过开设的淘宝网店“紫宜轩”,将假冒���“人头马天醇XO白兰地”、“轩尼诗XO白兰地”、“皇家礼炮21年特技苏格兰威士忌”、“尊尼获加黑牌威士忌”各一瓶以415.96元的价格销售给淘宝网顾客邱某。
10、同年8月26日,被告人张某甲通过开设的淘宝网店“王老师的店”,将假冒的“尊尼获加黑牌威士忌”二瓶以98元的价格销售给淘宝网顾客李某甲。
11、同年7月,被告人张某甲通过开设的淘宝网店“王老师的店”,将假冒的“杰克丹尼威士忌”二瓶、“芝华士12年威士忌”、“瑞典绝对伏特加”、“轩尼诗VSOP”、“马爹利蓝带白兰地”各一瓶以260元的价格销售给淘宝网顾客夏某。
12、同年7月20日,被告人张某甲通过开设的淘宝网店“紫宜轩”,将假冒的“尊尼获加黑牌威士忌”、“芝华士12年威士忌”等品牌洋酒以1000余元的价格销售给淘宝网顾客王某乙。
13、同年8月2日,被告人张某甲通过开设的淘宝��店“紫宜轩”,将假冒的“轩尼诗VSOP”及“尊尼获加黑牌威士忌”、“芝华士12年威士忌”各四瓶、“马爹利名士白兰地”二瓶以645.86元的价格销售给淘宝网顾客李某乙。
14、同年8月8日,被告人张某甲通过开设的淘宝网店“王老师的店”,将假冒的“瑞典绝对伏特加”、“杰克丹尼威士忌”、“芝华士12年威士忌”、“人头马天醇XO”等品牌洋酒以270余元的价格销售给淘宝网顾客王某丙。
15、同年8月11日,被告人张某甲通过开设的淘宝网店“王老师的店”,将假冒的“轩尼诗XO”、“皇家礼炮”各二瓶、“马爹利XO”、“芝华士18年威士忌”各一瓶以680余元的价格销售给淘宝网顾客王某丁。
16、同年5月22日、6月21日,被告人张某甲先后两次通过开设的淘宝网店“王老师的店”,将假冒的“轩尼诗VSOP”、“芝华士18年威士忌”、“杰克丹尼威士忌”等品牌洋酒以1236��的价格销售给淘宝网顾客李某丙。
17、同年6月11日、7月5日,被告人张某甲先后两次通过开设的淘宝网店“王老师的店”,将假冒的“尊尼获加黑牌威士忌”共十八瓶以1026元的价格销售给淘宝网顾客吴某。
18、同年8月3日,被告人张某甲通过开设的淘宝网店“girlpark”,将假冒的“芝华士12年威士忌”五瓶以285元的价格销售给淘宝网顾客张某丙。
19、同年8月7日,被告人张某甲通过开设的淘宝网店“紫宜轩”,将假冒的“AK47伏特加”六十瓶以1032.5元的价格销售给淘宝网顾客谢某。
20、同年7月,被告人张某甲通过开设的淘宝网店“紫宜轩”,将假冒的“人头马天醇XO”一瓶、“马爹利蓝带”二瓶以274.97元的价格销售给淘宝网顾客刘某甲。
21、同年6月26日,被告人张某甲通过开设的淘宝网店“王老师的店”,将假冒的“人头马天醇XO”、“马爹利XO白兰地”等品牌洋酒以300余元的价格销售给淘宝网顾客李某丁。
22、同年8月1日,被告人张某甲通过开设的淘宝网店“紫宜轩”,将假冒的“皇家礼炮”、“马爹利XO白兰地”、“轩尼诗白兰地”等品牌洋酒以400余元的价格销售给淘宝网顾客孙某甲。
23、同年7月31日,被告人张某甲通过开设的淘宝网店“王老师的店”,将假冒的“轩尼诗VSOP”三十瓶以1140元的价格销售给淘宝网顾客叶某。
24、同年7月28日,被告人张某甲通过开设的淘宝网店“紫宜轩”,将假冒的“杰克丹尼威士忌”二瓶、“皇家礼炮”三瓶以447.95元的价格销售给淘宝网顾客田某。
25、同年7月13日,被告人张某甲通过开设的淘宝网店“王老师的店”,将假冒的“杰克丹尼威士忌”一瓶以40余元的价格销售给淘宝网顾客张某丁。
26、同年6月20日,被告人张某甲通过开设的淘宝网店“紫宜轩”,将假冒的“马爹利XO”、“皇家礼炮”各三瓶以750余元的价格销售给淘宝网顾客贡某。
27、同年8月4日,被告人张某甲通过开设的淘宝网店“紫宜轩”,将假冒的“杰克丹尼威士忌”、“芝华士12年”、“美国深蓝伏特加”、“百龄坛12年威士忌”、“朗斯庄园干红”各一瓶以203.96元的价格销售给淘宝网顾客李某戊。
28、同年7月9日,被告人张某甲通过开设的淘宝网店“girlpark”,将假冒的“芝华士12年威士忌”一瓶以57元的价格销售给淘宝网顾客关某。
29、同年8月19日,被告人张某甲通过开设的淘宝网店“紫宜轩”,将假冒的“轩尼诗VSOP”一瓶以91元的价格销售给淘宝网顾客卞某。
30、同年8月6日,被告人张某甲通过开设的淘宝网店“紫宜轩”,将假冒的“芝华士12年”、“美国深蓝伏特加”、“瑞典绝对伏特加”等品牌洋酒以300余元的价格销售给淘宝网顾客雷某。
31、同年6月18日,被告人张��甲通过开设的淘宝网店“王老师的店”,将假冒的“马爹利XO白兰地”、“马爹利蓝带”、“轩尼诗VSOP”各一瓶以257元的价格销售给淘宝网顾客庄某。
32、同年7月28日,被告人张某甲通过开设的淘宝网店“紫宜轩”,将假冒的“芝华士威士忌”四瓶以300余元的价格销售给淘宝网顾客孙某乙。
33、同年8月12日,被告人张某甲通过开设的淘宝网店“girlpark”,将假冒的“芝华士12年”、“马爹利名士白兰地”各一瓶以200元的价格销售给淘宝网顾客张某戊。
34、同年8月1日,被告人张某甲通过开设的淘宝网店“王老师的店”,将假冒的“轩尼诗VSOP”四瓶、“杰克丹尼威士忌”、“波兰雪树伏特加”、“美国深蓝伏特加”、“轩尼诗XO白兰地”各二瓶以650元的价格销售给淘宝网顾客刘某乙。
35、同年8月6日,被告人张某甲通过开设的淘宝网店“紫宜轩”,将假冒的“皇家礼炮威士忌”、“轩尼诗VSOP白兰地”、“轩尼诗XO白兰地”、“瑞典绝对伏特加”、“马爹利XO白兰地”、“百龄坛12年”、“美国深蓝伏特加”、“芝华士威士忌”、“尊尼获加黑牌威士忌”、“尊尼获加红牌威士忌”、“波兰雪树伏特加”各一瓶以898.95元的价格销售给淘宝网顾客王某戊。
36、同年7月13日,被告人张某甲通过开设的淘宝网店“王老师的店”,将假冒的“人头马VSOP”、“芝华士威士忌”、“尊尼获加黑牌威士忌”各二瓶以250元的价格销售给淘宝网顾客倪某。
37、同年5月30日,被告人张某甲通过开设的淘宝网店“girlpark”,将假冒的“芝华士12年威士忌”一瓶以57元的价格销售给淘宝网顾客马某。
38、同年8月21日,被告人张某甲通过开设的淘宝网店“girlpark”,将假冒的“尊尼获加红牌威士忌”五瓶以330元的价格销售给淘宝网顾客李某己。
39、同年6月10日,被告人张某甲通过开设的淘宝网店“王老师的店”,将假冒的“马爹利XO白兰地”、“人头马VSOP白兰地”等品牌洋酒以300余元的价格销售给淘宝网顾客蒋某。
40、同年8月3日,被告人张某甲通过开设的淘宝网店“紫宜轩”,将假冒的“马爹利名士白兰地”、“轩尼诗”等品牌洋酒以3000余元的价格销售给淘宝网顾客陈某。
41、同年6月21日,被告人张某甲通过开设的淘宝网店“紫宜轩”,将假冒的“杰克丹尼威士忌”、“人头马天醇XO白兰地”、“瑞典绝对伏特加”、“百龄坛12年威士忌”、“芝华士12年威士忌”各十二瓶以3260元的价格销售给淘宝网顾客何某,后因何某申请退款而导致该笔交易未能成功。
42、同年5月28日,被告人张某甲通过开设的淘宝网店“girlpark”,将假冒的“AK47伏特加”、“瑞典绝对伏特加”、“尊尼获加黑牌威士忌”等品牌洋酒以205元的��格销售给淘宝网顾客徐某乙。
43、同年8月13日,被告人张某甲通过开设的淘宝网店“王老师的店”,将假冒的“瑞典绝对伏特加”一瓶以几十元的价格销售给淘宝网顾客李某庚。
44、同年8月25日,被告人张某甲通过开设的淘宝网店“girlpark”,将假冒的“芝华士12年”二瓶以100余元的价格销售给淘宝网顾客刘某丙。
45、同年7月20日,被告人张某甲通过开设的淘宝网店“紫宜轩”,将假冒的“马爹利XO白兰地”、“人头马XO”、“皇家礼炮威士忌”、“轩尼诗XO白兰地”各一瓶、“尊尼获加黑牌威士忌”、“轩尼诗VSOP白兰地”各三瓶、“美国深蓝伏特加”二瓶、“芝华士12年威士忌”及“瑞典绝对伏特加”各四瓶以1305.76元的价格销售给淘宝网顾客尧某。
46、同年6月26日,被告人张某甲通过开设的淘宝网店“紫宜轩”,将假冒的“瑞典绝对伏特加”、“杰克丹尼威士忌”、“芝华士12年威士忌”、“AK47伏特加”各五瓶以679.8元的价格销售给淘宝网顾客牟某,后因少发货二瓶酒退回80元,实际支付599.8元。
47、同年7月11日、8月12日,被告人张某甲先后两次通过开设的淘宝网店“紫宜轩”,将假冒的“瑞典绝对伏特加”、“芝华士12年威士忌”、“芝华士18年威士忌”、“杰克丹尼威士忌”、“马爹利蓝带干邑白兰地”、“马爹利XO干邑白兰地”、“朗斯庄园干红葡萄酒”、“尊尼获加黑牌威士忌”、“人头马VSOP干邑白兰地”、“皇家礼炮21年特级苏格兰威士忌”、“百龄坛12年威士忌”、“法国原装进口德古庄园干红葡萄酒”等品牌洋酒以1990元的价格销售给淘宝网顾客李某辛。
48、同年8月5日,被告人张某甲通过开设的淘宝网店“紫宜轩”,将假冒的“百龄坛12年威士忌”及“轩尼诗VSOP白兰地”、“尊尼获加红牌威士忌”、“芝华士12年威士忌”各二瓶、“尊尼获加黑牌威士忌”四瓶以517.88元的价格销售给淘宝网顾客刘某丁。
2012年8月28日,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经侦大队在被告人张某甲的出租房内,当场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芝华士”、“杰克丹尼”、“人头马”等商标的洋酒84瓶、用于淘宝交易的电脑3台、快递单4张、物流速递单17张。
经鉴定,同案犯杨凯用于销售的洋酒系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质量不合格。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甲销售给章某、吕某的酒货款未支付,销售给汤某、王某甲的酒只支付了部分货款,被告人张某甲共获利20000元左右。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
证人徐某甲、章某、汤某、张某乙、杜某、虞某、吕某、王某甲、邱某、李某甲、夏某、王某乙、李某乙、王某丙、王某丁、李某丙、吴某、张某丙、谢某、刘某甲、李某��、孙某甲、叶某、田某、张某丁、贡某、李某戊、关某、卞某、雷某、庄某、孙某乙、张某戊、刘某乙、王某戊、倪某、马某、李某己、蒋某、陈某、何某、徐某乙、李某庚、刘某丙、尧某、牟某、王某己、李某辛、刘某丁的证言;
证人李某庚在“王老师的店”购买的瑞典绝对伏特加酒的照片‘同案犯杨凯、焦玉玲的供述;
接受证据清单及收款收据;
淘宝网交易明细单;
物流运单;
快递单;
被告人张某甲的银行账户明细表;
借贷账单;
缴款单;
产品鉴定证明书;
食品质量安全检验报告;
搜查证、搜查笔录、搜查照片;
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发还清单;
到案经过;
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
电子数据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故意予以销售,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追缴了部分赃款,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张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可宣告缓刑。
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20000元(罚金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人民币30000元,其中20000元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余10000元抵作罚金;
随案移送的淘宝交易清单、光盘作为证据予以保存;
扣押在公安机关���“芝华士”、“杰克丹尼”、“人头马”等商标的洋酒84瓶由公安机关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告人张某甲应当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审判员 陈波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