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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罗继民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559号
案件名称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罗继民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罗继民,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5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继民,住湖南省华容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周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敏,广东思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开明,广东思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罗继民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3)穗云法知民初字第12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起诉所依赖的公证书,是在上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制作的,属于偷拍证据,不具备合法性。

因此,不能简单凭借公证书判定是否侵权以及所谓的侵权行为地。

因此,本案仍应以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为宜。

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属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因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被上诉人提交的(2013)粤广海珠第14285号公证书记载,所涉产品系在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街白水塘西街40号店铺购买所得,被上诉人提交的企业注册基本资料显示,上述地址所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罗继民。

上述地址作为涉案侵权行为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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