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4578号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607259625M,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文兵路**A1-A6。
法定代表人张杨,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宋胡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旅顺口区秋良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212MA0YQAPM66,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九三路32—****。
经营者吕俊,男,1975年5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望奎县,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被告旅顺口区秋良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原告依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