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宁陵县好又多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1403知民初699号
案件名称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宁陵县好又多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宁陵县好又多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699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晓庆,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陵县好又多超市,住所地宁陵县城关镇。

经营者:叶素梅,女,汉族,1989年10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宁陵县好又多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经履行赔偿金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亦不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