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11民初5894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以宽,江苏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溪区金力辉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金桥商贸城A区南广场1005。
经营者:赵倩,女,1987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梁溪区金力辉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