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知民初字第324号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州雷德蒙市微软路1号。
法定代表人本杰明·欧·奥道夫(BenjaminO·Orndorff),助理秘书。
委托代理人卫臻浩,上海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爱敏,北京市经纬(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聚成企业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八卦路众鑫科技大厦第十七层,组织机构代码75047494-2。
法定代表人刘松琳。
委托代理人张涛,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微软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聚成企业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49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