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中民三初字第36号原告雷诺软件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辛州海伦威尔Bakertown西路2693号。
法定代表人MarkP.Petorson,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布安山,河南澄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米米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辉县市孟庄徐村西。
法定代表人郜贵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尚涛,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逗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国贸大厦第A座6层25号房。
委托代理人尚涛,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诺软件公司诉被告新乡市米米佳食品有限公司、新乡市逗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雷诺软件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雷诺软件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诺软件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雷诺软件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