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仑知初字第113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业干。
委托代理人:傅坤。
委托代理人:蔡美琴。
被告:刘长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长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