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4580号之一本院2021年7月13日对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被告甘井子区革镇堡街道红梅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辽0203民初4580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裁定书第一页案号“(2021)辽0203民初4578号”应补正为“(2021)辽0203民初4580号”。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辽0203民初4580号之一
案件名称第一铅笔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第一铅笔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法律依据
暂无法律依据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