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中知民初字第0071号原告北京赤那思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16号1幢16层A座1602-1室。
法定代表人战子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学明。
被告江苏赤那思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常青镇兴高南路35号。
法定代表人沙晨晨,总经理。
被告南通赤那思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白蒲镇蒲西村23组。
法定代表人奚昊,执行董事。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明明,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赤那思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赤那思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南通赤那思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赤那思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以本案需进一步补强证据为由,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赤那思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赤那思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北京赤那思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