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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北京联动精彩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电商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杭西知民初字第549号
案件名称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北京联动精彩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电商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北京联动精彩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电商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西知民初字第549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琴(特别授权代理),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志(特别授权代理),广东卓信(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联动精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兴隆西街2号兴隆小区综合楼9层907。

法定代表人:李继标,总经理。

被告:杭州电商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75号2号楼一层110室。

法定代表人:杜灵芝,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张微(特别授权代理),浙江大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北京联动精彩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电商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13年6月7日受理后,被告杭州电商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该院经审查,于同年8月12日裁定将本案移送本院处理。

本院于2014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9日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1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59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院);

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27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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