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34号原告上海影丽方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啟锋。
委托代理人黄剑国,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亮,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星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穆维雄。
委托代理人王成。
委托代理人王暾,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影丽方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星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影丽方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影丽方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减半为人民币6,900元,由原告上海影丽方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国泉审 判 员 胡 宓人民陪审员 马慧林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晶晶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