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知民初字第389号原告:朱国军,身份证住址:江苏省丹阳市。
委托代理人:程跃华、何传锋,均为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广州中环广场分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负责人:鲤渕豊太郎。
被告:广州罗莱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高林。
被告: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鲤渕豊太郎。
本院受理原告朱国军诉被告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广州中环广场分公司、广州罗莱贸易有限公司、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72004××××.0,名称为“插接式金属蚊帐杆”】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8月29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未发现违法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国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7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朱国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