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4449号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住所地信阳市羊山新区市行政中心9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久谦,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博,北京中勤(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千丈岩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五峰镇茅坪村六组。
法定代表人:张传菊。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
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与被告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千丈岩茶业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询问,原告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