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民初363号原告:卢少文,男,199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艳,女,198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内。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善发,江苏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卢少文诉被告李艳、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过程中,卢少文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少文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卢少文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卢少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