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常知民初字第155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照飞,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加明,系个体工商户金坛市宏达超市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丁加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丁加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丁加明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丁加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按规定减半后收取175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