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靖知民初字第0113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文成,广东晟典(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成宝。
委托代理人钱越,江苏陈继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顾成宝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