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04民初2226号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中粮福临门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梦平,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志鹏,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蚌山区芙蓉兴盛百货超市,经营场所蚌埠市蚌山区荆山路1366号“鹏欣水游城”B2-71F-3F:1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03MA2N2U9E6Y。
经营者:宗云。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市蚌山区芙蓉兴盛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