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郑知民初字第496-1号原告元光德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建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高高,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刘俊伟,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绿地广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波。
委托代理人栗魁,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镇江,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元光德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绿地广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元光德控股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元光德控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元光德控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元光德控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