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邯市民四初字第11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冰超,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史宏利,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磁县新赵都商贸有限公司。
住址:河北省磁县朝阳路中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程全印,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书红,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媛,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磁县新赵都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磁县新赵都商贸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铠甲勇士”(第6729314号)��“火力少年王”(第504223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立即销毁标有涉案商标的相关商品。
二、被告磁县新赵都商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5日前向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人民币3500元;
若约定期限内被告磁县新赵都商贸有限公司未按时支付的,自违约之日起向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
三、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磁县新赵都商贸有限公司此次侵权案件所提起的有关商标权、著作权的起诉,并保证不再就此次侵权案件向被告再主张任何权利。
四、其他各方互不追究。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