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深宝法知刑初字第67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宁某锋,男,汉族。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3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12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孔祥忠,广东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一刑诉(2014)3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宁某锋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杨昕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宁某锋及辩护人孔祥忠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宁某锋从2013年8月28日起,在淘宝网店上以1,580元(灰色)、1,430元(金色)的单价销售某星W2013手机销售18台。
此外,被告人宁某锋还帮付某(外号小李,另案处理)销售假冒某星手机45套,销售货款为89,960元。
2013年11月2日公安机关在深圳市龙华民治将宁某锋抓获,当场缴获假冒某星W2013手机12部、移动电源11个,蓝牙耳机8个。
经鉴定,所缴12部假冒某星手机价值人民币110,88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宁某锋的行为构成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诉请判处,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被告人宁某锋承认所控事实,愿意认罪。
辩护人孔祥忠认为:1、本案实际销售额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
2、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家庭困难。
因此,建议予以从宽处理。
经审理查明:“SΛMSUNG”是某星电子株式会社注册的商标,注册证号为8494299号,核定使用的商品第9类,包括手提电话、智能电话、电池、充电器等,注册有效期自2011年7月28日至2021年7月27日。
从2013年8月28日起,被告人宁某锋通过淘宝网店,以1,430元的单价销售了某星W2013手机18台,销售额超过25,740元。
此外,宁某锋还帮付某(外号小李,另案处理)销售假冒某星手机,付某联系到客户后,通知被告人宁某锋,被告人宁某锋筹集手机并发货给指定客户,收到货款后,扣除成本和提成转款给付某,以此方式销售货款共为86,710元。
2013年11月2日公安机关在深圳市龙华民治,即被告人宁某锋住处将其抓获,并当场缴获假冒某星W2013手机12部、移动电源11个,蓝牙耳机8个,依其实际销售单价核算,货值共计人民币17,160元。
三项共计人民币129,61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物证:所扣押的物品照片及扣押清单。
2、书证:抓获经过,身份证明,高仿手机发货记录、顺丰快递公司的发货单,三星公司的商标注册证,情况说明。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从2013年8月28日开始销售假冒某星W2013手机,通过淘宝网销售,同时还为一个叫小李的代发假冒某星手机,为小李发货45套,自己在淘宝网上销售18套。
销售的手机是从华强北一个数码城购买的,都贴好了某星标识。
4、现场勘验笔录,证实了现场的相关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本院均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锋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予从轻处罚,相关辩护意见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宁某锋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日起至2014年11月1日止)。
二、所缴获的假冒手机,均予没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海 波人民陪审员 曾 庆 森人民陪审员 王 丽 萍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晓涛(兼)书 记 员 林 斯 瑜附本案相关法条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