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知民初字第728-729号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江头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51364745。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春华,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建,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溪头第三工业区综合楼一楼西面101。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康建侵害商标权纠纷两案中,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两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3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16.5元,由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