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初795号原告:周萍,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祺高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陈德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丽敏,广东岐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伟,广东岐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萍与被告中山市祺高五金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年×月25日立案,于2021年7月1×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周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中山市祺高五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欧丽敏,均到庭参加诉讼。
周萍于本案开庭后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周萍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萍撤诉。
案件受理费2558.20元减半收取计1279.10元,由周萍负担。
周萍已预缴2558.20元,本院退回1279.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