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752、7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曹荣碧,男,汉族,1982年9月18日出生,系惠州市惠城区多又多文具店个体经营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尹志强,广东绅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曹荣碧与被上诉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两案,上诉人曹荣碧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知民初字第183号、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曹荣碧以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曹荣碧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利益。
故对其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荣碧撤回上诉。
两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共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曹荣碧负担。
曹荣碧多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