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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耀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亳民三初字第00076号
案件名称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耀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王耀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亳民三初字第00076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亳州市。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佟宇,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穆世舟,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耀军,男,汉族,1974年1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诚区。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耀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七日内即同年9月3日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徐 全 义审判员 张��燕审判员 顾 玉 华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高  明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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