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余知初字第104号原告:宁波乔普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松乔。
委托代理人:周慧琦。
被告:杨伟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乔普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杨伟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乔普电器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余知初字第104号原告:宁波乔普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松乔。
委托代理人:周慧琦。
被告:杨伟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乔普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杨伟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乔普电器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