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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乔普电器有限公司与杨伟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甬余知初字第104号
案件名称宁波乔普电器有限公司与杨伟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乔普电器有限公司,杨伟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余知初字第104号原告:宁波乔普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松乔。

委托代理人:周慧琦。

被告:杨伟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乔普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杨伟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乔普电器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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