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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与鄄城县古泉贸易公司、鄄城县古泉贸易公司金霸家电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菏知初字第95号
案件名称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与鄄城县古泉贸易公司、鄄城县古泉贸易公司金霸家电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鄄城县古泉贸易公司,鄄城县古泉贸易公司金霸家电,安巧娥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菏知初字第95号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玉霞,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晓辉,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鄄城县古泉贸易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振奎。

被告:鄄城县古泉贸易公司金霸家电。

负责人:张振奎。

被告:安巧娥。

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鄄城县古泉贸易公司、鄄城县古泉贸易公司金霸家电、安巧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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