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朱荣平与王建都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洛知民初字第76号
案件名称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朱荣平与王建都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朱荣平,王建都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洛知民初字第76号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塔汇路505号16幢。

法定代表人:郑乐丹。

原告朱荣平,男,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XX镇岐头四村。

委托代理人郑赞,浙江不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建敏,系该公司员工。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王建都,系洛阳市西工区光明铝塑板总汇店铺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孙易芝,河南裕浩法律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朱荣平诉被告王建都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朱荣平以原、被告各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朱荣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朱荣平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朱荣平共同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